
一、立法背景与政策目标
随着虚拟资产(Web3)发展,稳定币作为支付媒介及金融工具,在金融体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,对金融稳定带来潜在风险。
政府认为有必要设立专门监管制度,既保障用户权益、维护金融稳定,也促进产业创新和健康发展。
条例草案参考金融稳定理事会(FSB)国际标准,采取“相同业务、相同风险、相同规则”原则。
二、受规管活动与适用范围
受规管活动包括:
在香港发行法币稳定币;
在海外发行、但锚定港元的稳定币;
向香港公众积极推广法币稳定币;
金管局指定的其他重要活动。
稳定币定义:以一种或多种法定货币或资产作为价值参照、以加密技术发行、可作支付、投资、清偿用途的数码资产。
排除范围:CBDC、有限用途代币、证券、储值支付工具、银行存款等。
三、发牌制度与持牌要求
任何人/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发行、推广或提供稳定币,违者最高可处 500 万元罚款及 7 年监禁。
申请牌照需通过严格审查,包括资本要求(如2,500 万港元)、内部管控、储备管理、反洗钱措施等。
牌照有效期、续期、撤销、变更等均有明确规定。
持牌人必须在香港设立实体公司,并公开公司资料以便查核。
四、储备资产与风险管理
储备要求:必须持有等值或超额的高质素、高流动性储备资产,确保稳定币可随时全额赎回。储备资产需妥善分隔、保管,并定期披露。
必须持有等值或超额的高质素、高流动性储备资产,确保稳定币可随时全额赎回。
储备资产需妥善分隔、保管,并定期披露。
赎回权利:持有人有权按面值赎回稳定币,赎回要求不得附带不合理费用,并须于合理时间内处理。
破产保护:如持牌人清盘,储备资产须优先保障持有人赎回权益。
五、信息披露与透明度
定期向金管局及公众披露经营状况、储备资产、重大变动等信息。
广告、推广活动须遵守严格规范,防止误导或虚假陈述。
六、管理层、托管与中介机构监管
高级管理人员及控权人须获金管局批准。
金管局可对持牌人进行调查、要求资料、委任法定管理人等。
稳定币托管服务将另行咨询并制订指引,确保资产安全。
中介机构(如银行、证监会持牌法团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)只能向公众提供已获发牌的稳定币,未获发牌的只能提供给专业投资者。
七、执法、罚则与跨境协同
违规处罚:
无牌经营、非认许机构销售稳定币等,最高可罚500 万元及监禁 7 年。
稳定币交易欺诈最高罚1,000 万元及监禁 10 年。
诱使他人取得稳定币而作失实陈述,罚100 万元及监禁 7 年。
金管局有调查、搜查、施加监管罚则等权力。
条例具域外效力,对境外发行但锚定港元的稳定币同样监管。透过国际监管合作、银行体系等手段加强执法。
八、创新与产业发展
条例设有“沙盒”机制,允许创新项目在监管下试点运行,鼓励供应链、跨境支付等新场景应用。
强调在金融稳定与创新发展之间取得平衡,避免不必要的限制,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。
九、过渡安排与附表规范
为现有稳定币发行人设立合规过渡期,确保平稳过渡。
附表2:最低准则(摘要): 资本充足、储备管理、内部控制、风险管理、反洗钱、信息科技安全、业务持续管理、信息披露等。
附表3:牌照费用(摘要): 包括申请牌照、续期、变更、查阅等各类费用,由金管局订明。
其他附表涵盖刑事罪行、过渡安排、审裁处设立等细则。
十、实施与宣传
条例生效前将加强宣传与教育,提升公众对稳定币及风险的认识。
与警方、证监会等机构建立联合专责小组,主动监控市场及防范骗局。
小结
香港《稳定币条例草案》以严谨的发牌制度、明确的储备资产要求、高透明度与强大执法权力为核心,既保障用户与金融稳定,也为创新和产业发展留有空间。条例内容兼顾国际标准与本地实际,有助于巩固香港作为国际虚拟资产及金融中心的地位。